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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九游会维护工程经典案例解读(一):维护工程价款优先权是否可正在实施阶段行使
发布时间: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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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题目:筑树工程经典案例解读(一):筑树工程价款优先权是否可正在实践阶段行使

  实践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筑树工程强制实践,承包人向实践法院办法其享有筑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胜过除斥时间的,是否能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筑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是否能以承包人告状时行使筑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胜过除斥时间为由实行抗辩?

  2013年6月26日,河南恒和置业公司(下称恒和公司)和中天筑树集团公司(下称中天公司)缔结《筑树工程施工合同》,两边对工期、工程价款、违约义务等相闭事项实行了商定。合同缔结后,中天公司进场施工。施工时间,因恒和公司拖欠工程款,2013年11月12日、11月26日、2014年12月23日中天公司众次向河南恒和公司投递联络函,央浼恒和公司马上支拨拖欠的工程款,支拨违约金并承当相应失掉。制价机构德汇工程统治(北京)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对案涉工程价款出具《审核陈述》。2014年11月24日,中天公司收到报告,河南省焦作市中级百姓法院按照恒和公司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将对案涉工程实行拍卖。2014年12月1日,中天公司第九筑树公司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百姓法院提交《闭于恒和邦际商务会展中央正在筑工程拍卖联络函》,央浼依法确认对案涉筑树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2015年2月5日,中天公司对案涉工程结束施工。2015年8月4日,中天公司向恒和公司发送《闭于办法恒和邦际商务会展中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办事联络单》,条件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6年5月5日,中天公司第九筑树公司又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百姓法院提交《优先受偿权插手分拨申请书》,依法确认并保险其对案涉筑树工程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2018年1月31日,河南省高级百姓法院立案受理中天公司对恒和公司的告状。中天公司央浼破除《筑树工程施工合同》并央浼确认恒和公司欠付中天公司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

  最高百姓法院以为:《筑树工程施工合同瓜葛案件合用执法题目的评释(二)》第二十二条规章:“承包人行使筑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克日为六个月,自觉包人应该给付筑树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凭据《最高百姓法院闭于筑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题目的批复》第一条规章,筑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劳优先于设立正在筑树工程上的典质权和发包人其他债权人所享有的泛泛债权。百姓法院按照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或典质权人申请对筑树工程选用强制实践行动,会对承包人的筑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作影响AG九游会。此时,如承包人向实践法院办法其对筑树工程享有筑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行使筑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法形式。以是,恒和公司闭于中天公司未正在6个月除斥时间内以诉讼形式办法优先受偿权,其优先受偿权办法不应获得声援的上诉原因不行建立①。

  闭于承包人的筑树工程价款优先权是否可正在实践阶段中行使的题目,有以下几种见识:一种见识以为,承包人必需先通过诉讼或仲裁步调确认享有筑树工程优先受偿权,智力向法院申请拍卖工程,并就拍卖款优先受偿。整个原因如下:开始,承包人是否享有筑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可享有优先受偿权部门的整个数额,正在执法本质层面属于实体周围,凭据审执分立的规则,实践机构通常不得对实体题目实行裁判。其次,倘使由实践机构正在实践步调中对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实行确认,不单难以给当事人的权柄供应充盈援助,还因整个数额的认定须要另行委托审计机构或者判断机构审计或判断,将导致添补当事人的诉累、影响实践恶果、容易展现审计结果彼此抵触景况等题目②。

  另一种见识以为,筑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权柄,正在法定条款具备时即设立,可能正在实践步调中直接手法优先受偿权,而非必需经诉讼或仲裁实行确认。《民法典》第807条规章:“发包人未依据商定支拨价款的,承包人可能催告密包人正在合理克日内支拨价款。发包人过期不支拨的,除凭据筑树工程的本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能与发包人同意将该工程折价,也可能央浼百姓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筑树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凭据该条的立法贪图,并出于便于权柄行使的研究,承包人可能直接通过强制实践的形式行使优先受偿权。

  正在第二种见识的根本上,也有见识以为应该以“发承包两边就工程价款是否存正在争议”为圭臬予以辨别看待。即正在两边曾经确认工程价款的景况下,承包方有权直接向百姓法院央浼拍卖工程项目使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而无须通过诉讼审理进程。正在两边就工程价款存正在争议的环境下,承包人只可向百姓法院告状或申请仲裁,正在法院作出判定或仲裁裁决确定工程价款后,承包人智力央浼百姓法院拍卖筑树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③。

  本案中最高院持第二种见识,以为承包人的筑树工程价款优先权可正在实践阶段中直接行使。承包人向实践法院办法其对筑树工程享有筑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行使筑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法形式。另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申 1281号以为,“筑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优先权,规则上自适应合同有用、筑树工程施工已实现或因发包人由来停筑,且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鸿沟等法定条款时起设立,而非依生效确权裁判确认后设立”。最高院(2007)执他字第11号复函指出,“筑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无需当事人其它予以昭示”。《民事诉讼法评释》第506条第2款规章:“对百姓法院查封、监禁、冻结的资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能直接申请插手分拨,办法优先受偿权。”凭据上述规章,筑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立之后,无须其它昭示,且可能依法直接行使。

  浙江省高级百姓法院实践局《实践中执掌筑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相闭题目的解答》也持同样见识,该文献第二条规章,筑树工程承包人自行与发包人商酌以该工程折价抵偿尚未支拨的工程价款,或者提告状讼、申请仲裁条件确认其对该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或者直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拍卖以告终工程款债权,或者申请参与对筑树工程变价款的插手分拨步调办法优先受偿权,均属于对筑树工程价款依法行使优先权。凭据该条件,承包人可正在实践阶段中申请参与对筑树工程变价款的插手分拨步调办法优先受偿权。

  ② 雷运龙、黄锋:《筑树工程优先受偿权若干题目辨析》,载《执法合用》2005年第10期。

  ③ 王筑东:《评合同法第286条》,载《中司法学》2003年第2期。

  黄瀚亮讼师,华东政法大学硕士正在读,紧要营业规模为筑树工程瓜葛、民商事争议、企业法务。

  团队由陈加曹讼师领衔组筑,营业规模为民商事争议管理,专攻筑工与房地产、公司与金融两大板块。

  陈加曹,高级合股人,浙江省律协筑树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工程筑想法学会常务理事。出书著作:《筑树工程案件争议中心最高百姓法院改判案例深度了解》(中司法制出书社)、《修筑筑造租赁合同瓜葛案件裁判礼貌及合规重点》(执法出书社)。

  杭州律协筑树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工程筑想法学会理事,紧要从事筑树工程与房地产营业、公司营业及刑民交叉营业

  华东政法大学商法偏向执法硕士,紧要营业规模为民商事争议管理、公邦法律营业及筑树工程与房地产营业。

  浙江理工大学经济法偏向执法硕士,紧要营业规模为民商争议管理及筑树工程房地产类执法营业。

  浙江大学经济法偏向执法硕士,紧要营业规模为公司及金融、筑树工程执法实务。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硕士,紧要营业规模为民商事争议管理、政企执法垂问、常识产权。

  华东政法大学执法硕士,紧要营业规模为公司及金融规模的刑民交叉营业及刑事辩护。

  具有资深修筑工程与房地产营业专家和高效的专业讼师团队,任职浩瀚大型房地产企业、修筑公司、政府部分,团队讼师依托正在房地产与根本举措规模积聚的充分执业阅历,深切认识客户的贸易需求,为客户供应务实、专业的执法任职。

  本文仅代外作家个体见识,不代外浙江泽大讼师事情所或其讼师出具的任何时势的执法偏睹或提倡。返回搜狐,查看更众